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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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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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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提出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企业污染排放超标超总量的,将实施第三方限期治理。并提出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
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第三方治理责任
  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政府或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二、规范企业排放技术和管理要求
  完善细化排放要求和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可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设置排污口,进行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特殊情况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排污单位报告。
  三、加强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
  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
  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第三方治理项目内容、项目验收情况等内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
  四、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
  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试点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鼓励研发和推广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第三方治理成本。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
  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调节不同经济主体利益,为第三方治理单位创造利润空间。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合理分享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收益。
  五、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鼓励绿色金融创新。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实施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遴选潜在项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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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环保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提出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企业污染排放超标超总量的,将实施第三方限期治理。并提出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